關于公布氨芐西林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粵價〔2011〕223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發改電〔2010〕195號)和國家《藥品政府定價辦法》(計價格〔2000〕2142號)、《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發改價格〔2005〕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和廣東省醫藥價格評審委員會審議等程序,決定降低萘夫西林等部分省列管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藥品價格為我省增補進入醫保藥品目錄的第一批藥品價格復核中部分品種,并公布了夫西地酸滴眼劑等新定價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件1)。附件1中未標注生產企業的,為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的,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同種藥品補充規格的最高零售價格,僅限于該企業執行。附件1標注“*”的為代表品最高零售價格,補充劑型規格品則按代表品價格差比價制定。
二、附件1中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后,凡現行價格與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調整后的價格執行,此前我局公布的與本文附件1相同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及醫療機構執行的該藥品最高臨時零售價格同時廢止。對附件中未列的劑型規格品不得按原價格銷售,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自行調整其價格,對不能按差比價計算價格的藥品請于11月1日前報我局審核制定價格。
三、鑒于《關于調整激素、調節內分泌類和神經系統類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202號)已經公布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組人胰島素價格,決定取消我局以往公布的該藥品價格。對原公布的部分標識不規范的劑型規格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一并取消(詳見附件2)。
四、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本次公布的價格。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我局。
六、本通知規定的藥品價格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 氨芐西林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xls 取消部分藥品價格品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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