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汕頭市藥業商會作風建設,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監督
監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如下職責:
(一)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條 社會監督
社會公眾可對本會如下事項進行監督:
(一)本會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行風建設及行為規范;
(三)服務態度、工作作風及職業道德建設情況;
(四)各項公示承諾的落實及辦事公開透明情況。
第四條 會員監督
本會會員可對本會如下事項進行監督:
1、本會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2、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執行情況;
3、專職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服務態度、工作作風及職業道德建設情況;
4、本會領導廉潔自律情況;
5、公示承諾的各項事項落實及辦事公開透明情況。
四、監督的主要辦法
1、利用網絡宣傳等多種形式對本會辦事事項、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進行公開,廣泛接受監事、會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2、經常聽取會員意見,接受會員合理性建議。
3、設立監督投訴郵箱和電話。
4、走訪會員,發問卷調查表及征求意見表等,了解情況,改進工作,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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