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 省衛生廳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藥品價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
粵價〔2013〕146號 2013年6月27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衛生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衛生和人力計劃生育委員會,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糾風辦,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關于對藥品價格實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粵價〔2010〕187號)試行三年來,在規范價格行為、壓縮不合理加價空間和降低高價藥品價格、提高低價藥生產使用及促進醫藥企業轉變藥品銷售模式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目前,有部分地區的醫療機構和生產經營企業尚未執行到位。為全面貫徹落實“三控”政策,切實加強和規范藥品價格管理,現就工作要求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藥品價格“三控”政策,是針對藥品流通環節加價過高、差率過大、交易價格行為不規范等問題,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關于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和省政府轉發《關于我省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改革試行方案》(粵府辦〔2008〕63號)有關部署,加強藥品流通環節監管,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的一項重要措施。各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正確認識,積極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好藥品價格“三控”管理政策。 二、上下聯動,確保落實 (一)加強自查整改。各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加強對《關于對藥品價格實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粵價〔2010〕187號)等管理政策的學習掌握,并對照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及時做好自查自糾工作。 (二)嚴格執行藥品流通各環節加價率。各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違反“三控”政策規定的最高差別差價率(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差價率(額)半年統算一次,按同品種、同劑型規格半年的購進價格和銷售價格加權平均計算,不得超過規定的差價率(額)。如按規定差價率(額)計算的銷售價格低于我省現行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價的,應及時將其價格情況報送省物價局,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工作相關部門將協商調整該藥品的采購交易價格。對出廠價與交易價差異過大的,省物價局將通報采購交易機構建議取消其中標資格。 (三)認真做好出廠(口岸)價格報送工作。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2〕693號)和《關于報送藥品出廠(口岸)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函〔2012〕308號)等有關規定,如實按時報送各年度的出廠(口岸)價格。對不按時報送出廠(口岸)價格的,價格主管部門將不予公布其在醫療機構的最高臨時零售價格。 (四)本通知下發后將部署專項整治行動,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對轄區內各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三控”政策執行情況開展檢查,依法查處相關價格違法行為。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藥品價格評審中心,省醫改辦,省財政廳、廣州軍區聯勤部衛生部,省武警總隊衛生處,省醫藥采購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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