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細化了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對適用范圍、應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情形以及不同情形的注銷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具體有三個方面特點。一是細化了應當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范圍。《規定》增加了“《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被依法全部核減的”以及“企業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具備經營藥品的基本條件,連續6個月或1年內累計9個月未經營藥品的”兩種應當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情形。二是規范了注銷辦理程序。《規定》將應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情形分為“企業提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要求”、“原發證機關直接公告注銷”、“宣布《藥品經營許可證》無效”、“其它符合法定應予注銷情形”四類,并逐一規定了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的程序。三是明確了《藥品經營許可證》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有效關系。《規定》要求原發證機關要主動收回被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發布實施《規定》,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藥品經營許可管理、完善藥品經營退出機制的重要舉措,是藥品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廣東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提供了最直接的文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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