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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公布消化類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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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2-05-17 來源: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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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公布消化類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價〔2012〕89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消化類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790號)的要求和國家《藥品政府定價辦法》、《藥品差比價規則》等規定,結合我省藥品銷售情況,決定調整公布部分消化類藥品和其他類別補充劑型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調整降低的藥品價格為部分消化類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單獨定價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件1),僅限于標注的企業執行,其他企業生產的同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按統一定價執行(詳見附件2),附件中標注“*”的為國家公布的代表品價格,標注“#”為我省按差比價規則制定的補充劑型規格的價格(包括阿莫西林等其他類別的補充劑型規格的價格)。 二、附件1、2已重新公布價格的品種劑型及未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OTC品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文一并廢止(詳見附件3)。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本次公布的價格。 四、上述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后,凡現行價格與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調整后的價格執行,此前我局公布的與本通知附件相同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及醫療機構執行的該藥品臨時零售價格同時廢止。對附件中未列的劑型規格品不得按原價格銷售,生產企業應依據附表中標注的代表品價格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自行調整其價格,并連同不能按差比價計算的價格于6月1日前報我局審核確定。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六、本通知規定價格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 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xls
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xls
硫糖鋁等廢止的藥品價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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