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依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藥品差比價規則》(發改價格〔2011〕2452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頭孢克肟等部分藥品補充劑型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藥品價格是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計算的補充劑型規格的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件)。附件中沒有標注生產企業的,為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的,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我省差別定價的同種藥品補充規格品的價格,僅限于該企業執行。
二、當中標價格或市場實際銷售價格與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時,我局將及時調整其最高零售價格。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本次公布的價格。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價格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我局。
五、本通知規定的價格自2012年2月15日起執行。此前我局公布的與本文附件相同的藥品價格同時廢止。
附件: 頭孢克肟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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