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藥品生產經銷企業、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開展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復》(發改價格〔2007〕1368號)和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8〕63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和廣東省醫藥價格評審委員會審議等程序,我局制定了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價管理藥品目錄(以下簡稱《新增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新增目錄》內的西藥按標明的藥品中文通用名稱劃分品種,各品種屬于處方藥的劑型;中成藥按標明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劑型劃分品種,均納入我省政府價格管理范圍,實行最高限價管理。所有藥品零售單位(含醫療機構)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銷售。
二、《新增目錄》公布后,我局將分期分批在網上公布受理列入本目錄藥品品種的價格申請,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材料。屆時我局將根據藥品的生產(進口)成本和市場實際購銷價格等情況,核定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在公布最高零售價格前,經營者暫按現行市場價格執行。
三、《新增目錄》藥品規格品的價格經我局核定公布后,生產經營企業應按藥品差比價規則對同一品種其他劑型規格的價格進行調整,并報我局核定。在廣東首次上市的品種劑型,生產經營(進口代理)企業應在上市銷售前向我局申請定價。
本通知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
附件: 廣東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價管理藥品目錄.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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