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正柴胡飲顆粒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粵價〔2011〕311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發改電〔2010〕195號)和國家《藥品政府定價辦法》(計價格〔2000〕2142號)、《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發改價格〔2005〕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和廣東省醫藥價格評審委員會審議等程序,決定降低正柴胡飲顆粒等部分省管OTC中成藥的最高零售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藥品價格為省定價權限的OTC中成藥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件1)。附件1標注“*”的為代表品最高零售價格,補充劑型規格品則按代表品價格差比價制定。
二、附件1中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后,凡現行價格與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調整后的價格執行,此前我局公布的與本文附件1相同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及醫療機構執行的該藥品最高臨時零售價格同時廢止。對附件1未列的劑型規格品不得按原價格銷售,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自行調整其價格,對不能按差比價計算價格的藥品請于3月1日前報我局審核制定價格。
三、附件2為廢止或失效的藥品價格。主要為我局以往公布過最高零售價格的七類中成藥:一是重新制定價格的;二是原藥品注冊信息發生動態變化及劑型規格品用法用量現無法查詢的;三是按有關規定需重新規范藥品名稱、劑型等標識的;四是未按規定提交成本和價格調查審核報告或未進行成本價格專項調查的;五是原按多包裝定價改為單劑量公布價格的;六是調查數據不夠充分或原公布價格信息有誤的;七是未列入《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2011年版)》的。上述藥品按照省法制辦《關于開展涉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法〔2011〕48號)的規定,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廢止。
四、附件3為需提供產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和出廠價格調查審核報告的藥品品種(其中,屬于我省生產的產品由我局進行成本和出廠價格調查),屆時將重新審定價格。請所列品種涉及的生產企業于2012年4月30日前將相關材料,直接寄到我局公益事業價格管理處。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遞交材料的,我局將取消原公布的價格。
五、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本次公布的價格。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我局。
七、本通知規定價格自2012年1月15日起執行。
附件:
抄 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藥品價格評審中心,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醫改辦,省醫藥采購服務中心,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國藥控股廣州公司,廣州軍區聯勤部衛生部,省武警總隊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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